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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十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修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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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10:21:04 |显示全部楼层

    各地层出不穷的房屋拆迁侵权命案都是因房屋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引起。

    地方政府之所以可以和开发商合谋任意拆迁老百姓的房屋,是因为你的房子在国家的土地上。

    国家的土地由谁管理?当然是政府!

    尽管政府将土地出让给了集体和个人建房,收取了费用,但法律规定只出让使用权,所有权仍是国家的。

    按说政府将土地出让后应按遵守合约,合同期内(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不得随意毁约。但政府是主人、也是经营城市的商人,政府有时也唯利是图,为了财政收入的增长,就将土地多卖几次吧,因为经营得好,财政收入的1/3可以从土地买卖中得到。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财政收入,政府也在不断廉价收购农民的集体土地,再转手卖给开发商。谁敢对政府拆迁说不,就动用国家机器强拆!

    政府之所以可以对老百姓的房屋实行强拆,既有法律赋予它的行政管理权,也有其利益动因。

    如果法律规定出让给老百姓的土地属老百姓所有(集体或个人),政府就没有对土地经营的法律依据,政府除自己需要使用土地外,不得参与土地的买卖和经营,政府不再是土地经营者,而仅仅是土地交易的监管者、收税人,就会减少对开发商的偏袒,减少帮开发商进行强征强拆的行为(不能杜绝)。国土管理部门的官员也就不会前赴后继的一批批倒下(仍会有倒下的)。

    如果没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保护公私财物才能有法律基础。土地物权法(草案)》把“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并列于第五章依次表述规定,被称为是将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放在同等地位保护,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时如何处理国家土地所有权与私人房屋所有权关系上却明显倾向于把前者放在后者之上,第152、153、154、155条的规定意在将房屋所有权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性一并处分,即当私人购买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如果他不愿、不能或由于公共利益需要没有续期充值,那么其房屋所有权可能随之灭失,连同土地一并收归国有。这个规定的实质是,国家因为享有土地所有权,就可以强制没收房屋所有权,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凌驾于私人房屋所有权之上。特别是当现在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几乎都被视作公共利益(《土地管理法》第43条、《城市规划法》第31条)而可以征用土地时,这种“凌驾”更是现实的重压和危险。(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谢光飞)

    如果没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老百姓使用的房屋就不会只有40年、70年的使用期。

    如果没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条,如果政府不参与强征强拆,中国的房屋平均寿命就不会只有30年,也会象欧洲国家一样有几百年,国家的很多投资和老百姓的很大一部分财富就不会浪费在这建立拆、拆了建的重复建设上,我们的国家和人民就会更加富裕,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在一个主权国家中,无论某块土地的所有权归法人还是归自然人,它都不可能被权利人置于国家的主权管辖之外,即土地最终的所有权是国家的”。如农村集体土地最终意义上也是国家所有。“即使土地的具体所有人是法人或者自然人,他们只不过是这个国家土地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罢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实质上并不影响政府对土地使用的管理”。(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谢光飞)

    国家对土地的管理,归根到底是对土地利用的管理,即使土地的利用更节约、更合理、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等。它取决于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与土地的权属性质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建议尽快修改宪法第十条,取消政府对土地的经营权,给强征强拆行为釜底抽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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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0 01:11:45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人妄图翻天。唉,恐怕是老猫嗅咸鱼——休想啊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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